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國家特設立國家獎學金,,為做好我校國家獎學金的評審、頒發(fā)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國家獎學金評定名額比例及獎金金額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學院每年按福建省教育廳下達的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金額進行等額評審,,每人每年8000元,,按學年評定。
第三章 申請對象及條件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對象為我校全日制學生中特別優(yōu)秀的三年大專生和接軌后的五年高職學生,。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成績優(yōu)異。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申請的具體條件:
1,、國家獎學金申請者必須是大學二年級以上(含大學二年級)學生,。
2、大學二年級學生申請國家獎學金,,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綜合測評名次列全班(專業(yè),、年級)前5%或獲得國家級榮譽, 二學期均獲得過校二等以上獎學金,。
3,、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4,、同等條件下,對學院作出重大貢獻者,、學生干部,、貧困生優(yōu)先考慮。
第四章 國家獎學金評定
第六條 申報宣傳工作,。在國家獎學金具體實施前搞好對學生的宣傳工作,,讓每個學生了解國家和學校的政策,明確候選人的范圍及評定標準,。申請獎勵的學生需提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
第七條 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組,由全體輔導員,、個別學生代表為工作組成員,,各系成立由系領導、輔導員,、團支部,、班委會、學生代表組成的評定小組,。
第八條 確定候選名單,。學校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根據(jù)當年學生實際情況具體下達名額,,各系評定小組根據(jù)名額及學生申報組織材料,,初步確定候選人名單上報,工作組依據(jù)評定小組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結合學生實際情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將符合評審條件的學生上報學生工作處。
第九條 當符合獲獎條件的學生數(shù)目不足學院給定名額時,,按照年度學習成績排名擴充獲獎候選人名單并進行評定,,選取符合條件者補足給定名額,最終確定獲獎名單,。
第十條 學生工作處對申報國家獎學金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在顯著位置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經(jīng)公示無異議后報學院審批。評選結果,、評審過程接受全院師生監(jiān)督,。公示無異議后,上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同一學年內(nèi),,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不能同時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五章 國家獎學金發(fā)放與用途
第十二條 國家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獎學金通過銀行卡形式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三條 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必須承諾獎學金確實用在學習和正當?shù)纳钚枨笊?,未繳納學費的應優(yōu)先繳納學費。
第十四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發(fā)放受學校財務處,、學生工作處和主管機關的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fā)文規(guī)定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的相關細則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